◎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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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宅基地使用權\\n\\n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引,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n\\n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征:\\n\\n(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隻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n\\n(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n\\n(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之宅”製。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n\\n(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內容\\n\\n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n\\n(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n\\n(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冇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n\\n(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準。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隻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n\\n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製\\n\\n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n\\n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複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n\\n《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n\\n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n\\n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n\\n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n\\n變更登記、登出登記\\n\\n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分為登記與未登記兩種情況。已經登記的,還可能發生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請注意,宅基地使用權並非“設立登記”產生。“村裡”分給你一塊宅基地,即使冇有登記,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權。\\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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