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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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采礦權\\n\\n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占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彆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具有複合性,並且礦區及其所蘊涵的礦藏種類規模不同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有著重要影響。采礦權可有限製的轉讓,法律應明確並完善采礦權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轉形式。\\n\\n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占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彆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具有複合性,並且礦區及其所蘊涵的礦藏種類規模不同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有著重要影響。采礦權可有限製的轉讓,法律應明確並完善采礦權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轉形式。\\n\\n西方現代礦業法\\n\\n西方現代礦業法礦業權概念正式產生於1870年左右,同現代意義上的礦業一樣,是伴隨著19世紀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得以成長並不斷完善。工業革命使礦業地位達到其頂峰,礦產資源的發現和開采,礦產品的生產和廣采礦權\\n\\n泛應用,成為工業化國家發展的可支撐點和基礎采礦權。礦業的基礎產業地位得到了大多國家認同,故而在大多國家的法律中規定:所有地下礦產資源為國家(王室)所有,可以說現代礦業權製度就如此產生了。在這一製度規定下,凡是要從事地下探礦、采礦的個人或企業,都要按國家有關礦業法的規定,辦理一定的手續,繳納一定的款項,然後取得相應的特許權或租用權。若所要進行工作的土地歸私人所有,還須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權人的允許方可正式進行工作。\\n\\n中國礦業權製度\\n\\n我國的礦業權製度在計劃經濟時期一直付闕,直至1986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1986年4月12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81條第2款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製單位和集體所有製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自此明確了我國采礦權的主體和其財產屬性。隨著我國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步伐的加快,在1996年對《礦產資源法》作了修改,並在1998年2月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3個配套法規。采礦權的概念在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6條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界定\\n\\n西方對以礦業法的規定\\n\\n采礦權\\n\\n西方現代礦業法礦業權概念正式產生於1870年左右,同現采礦權代意義上的礦\\n\\n業一樣,是伴隨著19世紀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得以成長並不斷完善。工業革命使礦業地位達到其頂峰,礦產資源的發現和開采,礦產品的生產和廣泛應用,成為工業化國家發展的可支撐點和基礎。礦業的基礎產業地位得到了大多國家認同,故而在大多國家的法律中規定:所有地下礦產資源為國家(王室)所有,可以說現代礦業權製度就如此產生了。在這一製度規定下,凡是要從事地下探礦、采礦的個人或企業,都要按國家有關礦業法的規定,辦理一定的手續,繳納一定的款項,然後取得相應的特許權或租用權。若所要進行工作的土地歸私人所有,還須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權人的允許方可正式進行工作。\\n\\n中國相關立法的進展\\n\\n中國的礦業權製度在計劃經濟時期一直付闕,直至1986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1986年4月12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81條第2款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製單位和集體所有製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自此明確了中國采礦權的主體和其財產屬性。隨著中國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步伐的加快,在1996年對《礦產資源法》作了修改,並在1998年2月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3個配套法規。采礦權的概念在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6條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n\\n1、采礦權之複合客體及對權利本體之影響從概念中可知,從對不特定礦產資源的開采到最終獲得特定的礦產品,這就是采礦權的權利運作及實現過程。但由於礦產資源深埋地下,與礦區土壤渾然一體,因此權利主體若想實現采礦權,首先應對蘊含已探得礦源的特定礦區進行實際支配,籍此方能實現對礦產資源的實際支配。儘管礦產資源為最終價值,但這無法否認特定礦區或地下土壤作為采礦權複合客體的客觀存在。\\n\\n由於其所蘊藏礦產資源的稀缺重要性,因此礦區的劃定對采礦權的取得及行使、采礦權的主體等均影響甚巨。並非所有的含礦地區均可稱之為\\\"礦區\\\",所謂礦區範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範圍、井巷工程設施分佈範圍或者露天剝離範圍的立體空間區域。有些地區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和限製,未經國務院授權主管部門的行政特批,不得開采礦產資源,如: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內,重要的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內,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所在地等。\\n\\n礦區對采礦權主體的限製體現在:在區分礦山企業采礦抑或個體采礦的不同形式基礎上,按照礦山企業所有采礦權\\n\\n製作出二次劃分,從而在不同形式的主體與不同規模的礦區、礦點之間采礦權建立\\n\\n起了對映關係。首先明確礦山是指有一定開采境界的采掘礦石的獨立生產單位,是擁有完整配套設施及經營計劃的采礦企業。對於無資力開設礦山企業的個體采礦者,法律隻允許其采挖零星分散的小礦體或者礦點和隻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並且對於采挖少量砂、石、粘土等礦產以作生活之用的個人,無需申請采礦許可證即可開采。而對於不同所有製形式的礦山企業,由於某些特定礦區的開采利用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因此國家通過法律做出限製。如《礦產資源法》第17條規定\\\"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從而對國有礦山企業賦予了優勢開采地位。而集體礦山企業和私營礦山企業可被批準開采的礦產資源包括:(1)不適於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床及礦點;(2)經國有礦山企業同意,並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在其礦區範圍內劃出的邊緣零星礦產;(3)礦山閉坑後,經原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安全開采並不會引起嚴重環境後果的殘留礦體;(4)國家規劃可以由其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n\\n另外,不同的礦山建設規模決定了不同的采礦權存續期間。大型以上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礦山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n\\n2.對采礦權與探礦權關係的清晰化而采礦權和探礦權常作為一對相伴相生的權利,共性與個性並存,在理論上應予以清晰化。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探礦權與采礦權作為礦業權體係的基本單元,礦業權的整體特點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所派生出的子權利,其最終目的均是對礦產資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變更均須遵循嚴格的要式主義等。但二者在時間軸上處於不同位置,探礦權作為采礦權得以最終實現的前置性權利,而采礦權則是實現探礦權最終目的的必要延續。因此,二者在緊密相聯的同時,又不可避免的呈現出相互區彆的個性:第一,就權利主體而言:在中國,探礦權主體具有一元性,隻有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地質隊方可成為探礦權主體;而采礦權主體具有多元性,隻要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無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成為采礦權主體。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對於一些特彆複雜的,難以正規開采的礦床,可以采取邊探邊采或滾動開發的方法。在邊探邊采的情況下,探礦權主體與采礦權主體即合二而一。\\n\\n第二,就權利內容而言:探礦權是礦產資源勘探工作階段的權利,其內容是對礦產資源進行普查、詳查和勘探;而采礦權則是對礦產資源開采工作階段的權利,其內容包括采掘礦產資源並獲得、銷售礦產品等權利。\\n\\n第三,就權利行使的結果而言,探礦權人行使探礦權的結果是地質成果報告,作為一種智力成果它屬於無形財產;而采礦權人行使采礦權的結果則是獲得礦產品,作為一種實物商品它屬於有形財產。\\n\\n法律性質\\n\\n鑒於礦產資源及礦區的特殊性質和重要地位,采礦權不可避免折射出鮮明的行政色彩。但濃厚的行政色彩掩蓋不了采礦權作為一種民事財產權的本質,采礦權作為一種特彆法上的物權,具有諸多用益物權的屬性,應在特彆法中詳細規定並予以具體調整。\\n\\n1.采礦權是種帶有行政色彩的民事財產權《礦產資源法》第3條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彆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這表明取得采礦權應當通過嚴格的行政程式來進行,但這並不意味著采采礦權\\n\\n礦權隻是一種行政特許權而非民事權利。礦產資源因其不可再生性采礦權及對國計\\n\\n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國家應當運用行政之力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具體體現在對采礦權人的資質、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等條件做出強製性規定,並通過審批等行政程式授意申請人采礦權,這是一種必然;但同時,《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2款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此時,作為采礦權人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與礦產資源所有人的國家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采礦權人以訂立合同的形式通過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取得了采礦權,在本質上屬於私法上的財產權,其派生於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而行政許可不過是其催生和準生因素,並不改變該市場交易行為的性質。並且根據《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解釋可知,采礦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礦區的礦產資源及相關地下部分並排除他人乾涉的權利,具有相應的排他、優先、追及等效力,且其設立和移轉均需經登記而產生公示效果,因此當屬物權範疇。當然,采礦權的取得、轉讓、處分等諸多方麵被課以公法上的義務,並且如采礦權授予許可等采礦權糾紛,並非通過民事訴訟機製救濟,而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來解決的,因此采礦權的周圍總是縈繞著濃厚的行政色彩。\\n\\n2.采礦權是諸多用益物權特彆法上的物權對於采礦權究竟為何種性質的物權,理論界爭論頗多。有的學者認為包括采礦權在內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本質上屬於大陸法係的地役權範疇。此種觀點值得商榷。地役權的傳統定義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英美法中也有地役權(easement)概念,是指一個人在他人土地上存在的一種利益,其主要特征表現為一種土地負擔。顯而易見,英美法中關於地役權的概念較大陸法係寬泛的多。英美法將地役權分為以需役地的存在為前提的從屬地役權(隸屬的)和不以需役地存在為前提的形式地役權,前者如引水權,後者如采礦權。這種形式地役權主要指土地收益權(利潤),包括取水權、采礦權、伐木權、捕撈權等。但這隻能說明采礦權可以劃入英美法地役權範疇,而非權利內容炯異的大陸法的地役權範疇,因此不能將其簡單納入大陸法係一般用益物權的範疇,而應將其作為特彆法上的物權而存在。\\n\\n所謂特彆法上的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行政特彆許可而享有的可以從事某種國有自然資源開發或作某種特定的利用的權利。特彆法上的物權是與政府的行政審批緊密相聯,其與大陸法係傳統的用益物權概念存在很大差彆:(1)特彆法上的物權依特彆法而設立,而用益物權依據普通法而設立。(2)特彆法上的物權雖然是項民事權利,但對其規製的法律卻是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具有公法色彩;而規製用益物權的法律完全是私法。(3)特彆法上的物權的取得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相聯絡;而用益物權的設立與行使雖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規劃方麵的管理,並不影響其自主設定。(4)特彆法上的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消耗物,以初級產品的取得為目的;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認定的標的物原有狀態下的使用為目的。(5)特彆法上的物權強調對標的物有節製的利用,用益物權強調對標的物的充分利用。\\n\\n綜述\\n\\n雖然存在上述差彆,但無法否認特彆法上的用益物權與一般用益物權之間的血緣關係,這體現於二者的諸多共性:如基於對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收益目的,而對自然資源獨占使用並排除他人乾涉等特點。因此包括采礦權在內的各種特彆法上的物權應是物權法與特彆法雙重規定的產物。有的學者將該類權利稱為\\\"準物權\\\",認為其立論基點正在於此。一個\\\"準\\\"字既表明瞭其與一般(用益)物權間存有差彆,又表明瞭二者深層同一的血緣關係:一方麵在物權法的用益物權章中對其做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明確其基本概念和基本效力,一方麵在《礦產資源法》等特彆法中對其具體內容予以詳細規定。在法律適用方麵,遵循特彆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則,首先應當適用相關特彆法的規定,在其冇有特彆法規定時,再適用物權法上的原則性規定予以調整。\\n\\n采礦權的取得\\n\\n采礦權作為一種特彆法上的用益物權,派生於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因此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者行使采礦權的前提就是從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的手中取得采礦權。由於礦產資源的數量有限、埋藏深、開采複雜、危險係數大等特性,因此國家對采礦權的取得做出適當限製實屬必要,在我國主要體現在對主體資質要求的實質要件及對采礦權取得程式的形式要件兩方麵。\\n\\n(一)采礦權的主體及資質要求\\n\\n采礦權主體是指經國家礦關部門審查批準的,獨立享有礦產資源開采權利並承擔相應法律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此《法國礦業法》規定,國內外一切人均能平等取得礦業權,隻是必須證明他有管理事業的資格,以及取得礦業許可須有必要的資力。我國原先將采礦權主體侷限於全民所有製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和我國公民,而簡單的將具備資質、資金充裕的其他形式主體排除在外,無疑限製了采礦權經濟價值的充分發掘。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完善和對外開放的擴大,采礦權的主體範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合作製企業和股份製企業均可成為采礦權人,因此我國現階段,采礦權主體原則上為中國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同時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中國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國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但在此應然範圍內的主體隻有具備了特定的行為能力及相關實質要件,方能成為實然的采礦權主體。《實施細則》第11~14條分彆對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者的資質要求做出了不同規定,其共同必備的實質要件大致包括:(1)開采範圍與其開采能力、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2)對擬開采的礦產資源實施合理的開采方案;(3)保障安全生產的能力;(4)環境保護、防治汙染的能力;(5)承擔與開采礦產資源直接相關的其他連帶責任能力。\\n\\n中國法律所確認的上述對采礦權主體的資質要求,有兩點缺憾,應在今後立法中予以改善:第一,現行製度混淆了礦山企業的資格與特定采礦權的主體的資格。從《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來看,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根據批準開辦國營礦山企業的批準檔案來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即對采礦權主體資格的審定的依據就是礦山企業的成立條件,隻要是由有關機關批準成立的礦山企業就能取得采礦權,而不論其是否具備采礦條件。但,隻有當礦山企業滿足特定的資質要求等實質要件方可成為采礦權主體,用企業的主管單位對其成立的行政批件代替礦管機關對采礦權主體資格的審查,勢必會導致采礦權的盲目授與。第二,中國以所有製形式對采礦權主體的資質條件做了不同規定,並以法律形式認可了不同所有製形式的主體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不同條件和程式,從而確立了采礦權主體的不平等性,規定國有礦山企業居於主導核心地位,對於一些重要礦區有專屬開采權。用所有製形式劃分采礦權主體並不科學,雖能在一定程度上便於國家控製管理,但卻更大程度上阻礙了礦產資源的價值實現和采礦權的保護。企業現實具備的技術設備和資金實力應是采礦權人資質的唯一客觀標準,若將所有製形式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依據,則混淆了礦山企業的資格與特定采礦權主體的資格,這種濃厚的行政色彩極大限製了采礦權取得程式中競爭機製的引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法達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n\\n(二)采礦權取得程式及方式\\n\\n基於市場機製優化配置資源及可持續發展的考慮,現階段我國已確立了采礦權的有償取得製度,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就是申請登記方式。申請登記製度就是采礦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登記後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等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而根據所開采的礦產資源及礦區的不同,所提交申請的登記管理機關級彆也不相同。如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的開采,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而對上述礦區以外的礦產,其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的開采,其登記管理機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相關材料予以審查,在收到申請40日內,對符合要求者予以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n\\n當然,對一些特殊礦產采取特彆勘探開采方式的,探礦權人可以通過特彆的申請程式而取得采礦權。如探礦權人申請石油、天然氣滾動勘探開發的,依照《勘查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經批準辦理登記手續,可以領取滾動勘探開發的采礦許可證;另外《勘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複雜類型礦床的,可以提出開采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n\\n當有多家礦山企業或個體戶欲申請采礦權時,若完全采取申請在先原則勢必會使得一些技術、資金、管理處於優勢地位的礦山企業無法取得采礦權,無法充分實現效益。為了消除這種尷尬,國家可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由開發方案優越的投標人或價高的受賣人取勝。該方式更大程度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日益受到青睞。我國在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中已采用了類似方法。\\n\\n采礦權轉讓\\n\\n辦理流程\\n\\n申請->受理->審查->登記->報批\\n\\n申報材料\\n\\n1、轉讓申請書;\\n\\n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合同;\\n\\n3、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檔案;\\n\\n4、轉讓人具備《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的報告;\\n\\n6、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采礦權,必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7、審批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n\\n收費標準\\n\\n1、采礦登記辦證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500元;小型礦山200-300元。\\n\\n2、采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裡1000元采礦權變更登記\\n\\n主辦部門:礦產資源管理科\\n\\n一、辦文依據\\n\\n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2、《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n\\n二、審查內容\\n\\n1、采礦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n\\n2、申請變更的理由及相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3、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n\\n4、擴大礦區範圍的還需審查:\\n\\n(1)在申請擴大範圍內是否有其他礦業權;(2)申請擴大範圍的地質資料;\\n\\n5、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是否有變更礦種的地質勘查報告;6、變更開采方式的,是否有相應變更的開發利用方案;7、變更礦山企業名稱,是否有相關工商管理部門證明材料;8、因采礦權轉讓的,是否有批準采礦權轉讓檔案。\\n\\n9、相關規費是否已繳納。\\n\\n三、工作時限\\n\\n(一)、總時限:15個工作日。\\n\\n(二)、內部各辦文環節工作時限:1、主辦部門工作時限:\\n\\n(1)自受理當日起6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相應事務,呈報分管局長稽覈。\\n\\n(2)自收到分管局長“稽覈意見”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分管局長“稽覈意見”,呈報局長簽批。\\n\\n2、局長終審工作時限:自收到遞文起3個工作日內簽批意見。\\n\\n3、發文時限:自收到遞文起1個工作日內出文(證)。\\n\\n四、申報資料與標準\\n\\n1、關於要求變更采礦登記的申請報告。\\n\\n2、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n\\n3、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n\\n4、變更礦區平麵範圍的,變更後的礦區範圍圖(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比例一般1:2000),礦區範圍的各拐點按順序編號,以國家3度帶直角座標標定);采礦權變更登記工作流程\\n\\n5、采礦權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采礦權變更登記工作流程\\n\\n6、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完畢情況、依法開采情況的證明。\\n\\n7、采礦權有償出讓合同及繳納采權價款(出讓所得)的發票影印件。\\n\\n8、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責任書及繳納備用金的發票影印件。\\n\\n9、擴大礦區範圍部份的地質資料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10、屬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提交擴大礦區部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11、采礦權轉讓的,轉讓批準檔案;12、變更主要開采礦種、開采方式、企業名稱的有關材料。\\n\\n13、國務院、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n\\n五、工作程式\\n\\n六、辦理結果\\n\\nl、同意:頒發變更登記後的采礦許可證;2、未同意:覆函說明並退還資料。\\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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