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藤球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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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亞藤聯裁判員行為準則\\n\\n凡申請成為亞藤聯登記註冊的裁判員和亞藤聯已註冊的裁判員,必須遵守亞藤聯製定的裁判員手則以及補充規定。\\n\\n所有亞藤聯的註冊裁判員有義務遵守本行為準則,任何違反本準則的行為,構成違紀行為將受到紀律處分。\\n\\na.被提名主持亞藤聯批準的藤球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無論是擔當正式裁判、裁判長或司線員,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場主持裁判工作,如有正當理由應在不遲於96小時前以電報形式提出該理由。\\n\\nb.被提名出場主持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應準時出場,最遲應在比賽指定開始時間前30分鐘到達場地,在指定時間開始前最遲15分鐘做好準備工作。\\n\\nc. 被提名主持裁判者,應依據亞藤聯的有關規定穿著整齊得體的服裝。\\n\\nd.經委員會或授權代表提名者,方能擔當正式比賽的裁判員。\\n\\ne.裁判員不應就裁判等事宜捲入報界、公眾與亞藤聯所屬國官員的任何爭端所有事件一經發生應及時向主席彙報。\\n\\nf.裁判員不得以口頭或書麵方式向報界或大眾簡介評論亞藤聯,理事會及其成員,委員會及其成員,或者評論有關藤球及其裁判。遇到有疑議的裁判意見應向亞藤聯裁判委員會主席彙報。\\n\\ng.裁判員應不偏不袒,無所畏懼地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捲入任何將與亞藤聯、委員會、亞藤聯裁判員以及其它有關藤球事宜的任何一方,行為成交易。\\n\\nh.裁判員應時刻堅持比賽規則,本人將對堅持比賽規則承擔責任。\\n\\ni.裁判員應時刻確保其自身之體健康,處於令人滿意的狀態及良好的視力,以滿足良好的裁判要求。\\n\\nj.裁判員不得乾涉或乾擾其他裁判,合理地履行其職責。\\n\\n亞藤聯裁判員守則\\n\\n1.亞藤聯裁判是其所屬國的使節,他們應毫無顧慮和偏袒,不對其所屬國承擔義務,不是任何一國的支援者。\\n\\n2.裁判員應經常自我約束,以善良從事,負有責任感,能以友好合作,嚴格遵守亞藤聯裁判守則。\\n\\n3.裁判員應避免彼此之間的誤解而錯誤行為。\\n\\n4.裁判員應準時到場主持裁判工作,未經允許不得缺席。\\n\\n5.裁判員在主持比賽裁判工作期間,應按亞藤聯的規定,和理想整潔著裝,保持整潔,運動服僅限運動時穿著。\\n\\n6.不得喝酒精飲料、賭博、吐痰。\\n\\n7.裁判員應保持肅靜,電子琴、收音機及錄音機使用時儘量開小,不得大聲喊叫或打門窗。\\n\\n8.裁判員應及時返還出借的器材。\\n\\n9.裁判員應減少水電浪費,當不需要使用時應及時關閉電燈、電扇,及空調開關。\\n\\n10.裁判員在打外線電話時,應使用公用電話,而不是辦公室電話。\\n\\n11.裁判員應保持房問清潔、整齊。\\n\\n12.不得吸菸,應嚴格遵守。\\n\\n13.裁判員應嚴格遵守熄燈製度,熄燈後,必須停止一切活動,回房休息。\\n\\n裁判員職責\\n\\n比賽由兩名裁判員和六名司線員執法。\\n\\nA.主裁判\\n\\n1.執法堅定,公正不倚,以競賽規程及規則和裁判員職責為指南。\\n\\n2.接收裁判長交來的隊伍名單、記分表。\\n\\n3.檢查球網、球、邊界線場地及裁判員用椅。\\n\\n4.保證賽場內外的紀律。\\n\\n5.通知司線員、運動員準備開賽。\\n\\n6.執行擲幣挑邊工作,確定哪一方先發球或選擇場地。\\n\\n7.宣佈比賽名稱及兩隊隊員姓名。\\n\\n8.宣佈哪一隊發球。\\n\\n9.簡潔、清晰、宏亮地宣報下列詞語:\\n\\nstop(停止)linesmen(司線員)scrve(發球)“1et”(重發球)“fau1t”(犯規)“out”(界外)“in”(界內)“point”(得分“setting”(加分)“Serveice over”(換髮球)“game pointmatch point”(最後一分)“win”(勝)“change side”(換邊)“first set”(第一局)“second set”(第二局)“third set”(第三局)\\n\\n10.發球前,宣佈比分。\\n\\n11.警告在宣報比分前發球的隊員。\\n\\n12.按照競賽規則允許更換隊員。\\n\\n13.按照竟賽規則允許休息。\\n\\n14.隻有在第三局中達到8分時,才能交換場地。\\n\\n15.允許護理受傷隊員或更換撕破的運動服而停賽5分鐘。\\n\\n16.對違反“藤球球員守則及規則”或受到裁判員警告之後仍表示不服的隊員罰出場外。\\n\\n17.經向司線員征詢裁決意見之後,不得將其裁決意見駁回。\\n\\n18.副裁判員和司線員都不能作出決定時,應作出裁決。若仍有疑問,應報“重發球”。\\n\\n19.裁決失誤,應改正。\\n\\n20.有權解決比賽中出現的爭端並暫停比賽直到局麵恢複正常。\\n\\n21.若發現有觀眾或官員乾擾比賽順利進行,則有權將該觀眾或官員罰出賽場。\\n\\n22.將完成記錄的隊員名單和記分表交給值班裁判長。\\n\\n23.將賽場中出現事故的書麵報告呈交給值球裁判長。\\n\\n24.精通藤球競賽規則及規程。\\n\\nB.副裁判\\n\\n1.協助主裁判觀察中線附近區域及球網。\\n\\n2.幫助主裁判觀察其盲區內運動員犯規情況。\\n\\n3.應主裁判的要求,用信號通知其“界內”或“界外”球。\\n\\n4.比賽結束後,收回藤球。\\n\\nC.司線員\\n\\n1.衣著適體,精神集中就位。\\n\\n2.對其所司界線及工作全神貫注。\\n\\n3.非經主裁判要求,不得對本邊界線附近的“界內”或“界外”球作出裁決。\\n\\n4.不得分散注意力,吸菸、飲食、談話、喝彩等。\\n\\n5.比賽未終,不得離守。\\n\\n6.裁決堅定不移,如有疑問,須通知主裁判。\\n\\nD.值班裁判長\\n\\n1.對值班裁判長的職務負全責,並維護競賽規則及規程。\\n\\n2.接受組織者安排的比賽,其比賽場地、器材、官員應與比賽要求一致。\\n\\n3.提前接收主、副裁判員、運動員名單及競賽項目表格。\\n\\n4.確保所選的裁判員在執法時嚴格遵守裁判員守則。\\n\\n5.整個比賽,親臨賽場,觀察比賽進程。通曉藤球競賽規則及裁判員守則。\\n\\n6.記錄主、副裁判員及司線員的姓名。\\n\\n7.有權指派或更換主、副裁判員及司線員,並觀察其工作。\\n\\n8.有權暫時停止比賽,對爭端或爭吵作出決斷,一旦作出最後判決,比賽繼續進行。\\n\\n9.對主裁判員在比賽中作出的裁決有爭議時,要作出最終裁決。\\n\\n10.比賽中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時,需中止比賽。\\n\\n裁判工作\\n\\n一名裁判員並非是一名報數員或記數員。他是一場比賽的主持者或執行者。裁判員要釋出指令,並對違反某項運動規則、規程的犯規現象作出裁決。\\n\\n對於藤球而言,除所述“紀律”章節外,競賽規則及規程將作為裁判員的指南。亞藤聯裁判員培訓班已將藤球競賽規則及規程中不明確和未提及之處的裁決規定作瞭解釋說明並加以協調,以滿足“規則”的需要。\\n\\n在培訓班結束之後,裁判員將履行其所需職責。執行前,裁判員應具備下列條件:\\n\\n素質\\n\\n1.年齡在20—55歲\\n\\n2.身體健康無疾,視力良好。\\n\\n3.具備讀、寫、計算之能力。\\n\\n4.工作高效,判斷堅決。\\n\\n紀律\\n\\n1.按規定著裝。\\n\\n2.謙虛有禮,舉止大方。\\n\\n3.不得懶散、嘮叨、喊叫、瞥視旁處、吸菸、飲食。\\n\\n4.準備充分。\\n\\n換言之,一名裁判員必須精通其先決條件,責任及裁判業務並公正、堅定不移地履行其職責。\\n\\n公正性\\n\\n勿庸置言,裁判員最大的失職就是不能作出堅定的裁決,由於裁判員對競賽規則和規程或紀律的理解深度不夠,常常作出易變不定的裁決。\\n\\n裁判員對實際發生事件的判決為最終裁決。\\n\\n不可濫用上述權力。尚濫用權力。其目的則遭破壞。若發現自己失誤,應采取補救措施。但這並不意味著向申訴或壓力錶示屈服。\\n\\n在一場緊張激烈的比賽過程中,裁判員容易受到情緒壓力和緊張環境氣氛的影響。因此,裁判員應保持鎮靜自若。情緒失控的行為會加重惡化賽場氣氛。\\n\\n亞藤聯運動員守則\\n\\n1.運動員應懂得規則並遵守規程。\\n\\n2.運動員在任何時候應遵守裁判員的判決。\\n\\n3.在比賽中,未得到裁判的同意,不得隨便離場。\\n\\n4.如果運動員因受傷、擦汗要暫時離場時,必須在裁判口頭同意或信號。\\n\\n5.運動員不得有以下五種方式對裁判員的判決抗議和不滿。\\n\\n①摔球或下流手勢。\\n\\n②踢、扔球。\\n\\n③叫罵、喊叫。\\n\\n④怒視。\\n\\n⑤希望裁判偏裁。\\n\\n6.運動員不應受到將影響比賽效果的觀眾起鬨影響。\\n\\n7.在比賽場地內不得吃東西、吸菸、喝飲料。\\n\\n8.如果運動員著裝不符合要求不得參賽。\\n\\n9.運動員必須身穿同種顏色的比賽服裝。\\n\\n10.單組賽場上隊長左臂必須戴有標記。\\n\\n11.運動員不得留長髮。\\n\\n12.支援者不得向對方使用不正當語言。(觀眾)\\n\\n13.隻有一名領隊才能在比賽期間,接近裁判。\\n\\n14.每參賽隊必須為每一單組賽提供兩名運動員、司線員。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做好準備,身著司線員服裝。\\n\\n職責及義務\\n\\n隊伍:每隊最多包括12名隊員、1名領隊和1名教練。\\n\\n隊員:嚴禁身著任何有助於球速或有助於運動員活動的服裝,或身著在比賽中會損傷其他運動員的服裝。\\n\\n參賽者的義務:\\n\\na.參賽者必須瞭解比賽規則並遵守該規則。\\n\\nb.參賽者必須以運動員的行為舉止接受裁判員的決定。如出現疑問,可由隊長出麵要求澄清。\\n\\n比賽中的行為:\\n\\n參賽者的行為須與公平競爭的精神一致,且與下列原則保持一致。\\n\\na.參賽者須向裁判員和對手錶現出尊敬和禮貌的態度。\\n\\nb.參賽者不得表現出影響裁判員決定的行為和態度,不得掩蓋其隊所致的犯規現象。\\n\\nC.參賽者不得有延誤死球時間的行為和態度或巧妙地延誤比賽。\\n\\nd.參賽者不得給場上運動員指示或教導。\\n\\n隊長:\\n\\n隊長以左臂佩戴的臂箍為識彆特征。臂箍顏色應與運動服顏色區彆。\\n\\na.隊長對其場上隊員的行為、紀律負責。\\n\\nb.比賽前,在擲幣挑邊和加分賽時,隊長將代表該隊出麵。\\n\\nC.隊長有權向裁判員申請退場或更換撕破的運動服或給隊員醫療救護。\\n\\nd.比賽結束,隊長率領其隊員向裁判員致謝。(賽場內外紀律亦照此執行)。\\n\\ne.更換隊長後,領隊或教練員應指定另一名隊員作為隊長。\\n\\n領隊或教練員的責任:\\n\\n領隊或教練員對其隊員的行為、紀律負責。\\n\\na.賽前,應遞交運動員上場的排陣表格名單,並在該名單上簽名。\\n\\nb.替換隊員前,應帶領隊員附近的換人區域。\\n\\nc.可在賽場外指導其隊員進行熱身準備活動。\\n\\nd.比賽時,必須坐在運動員條凳上。(未經認可人員不應坐在內)。\\n\\ne.隻有在暫停或休息時才能給運動員指示或教導,但不得進入場地或延續比賽。\\n\\nf.有義務尊敬並要求隊員尊敬裁判員、觀眾、組織者和比賽對手。\\n\\ng.比賽中,必須服從裁判員的判決,不得提出抗議,不得要求澄清。\\n\\n隊伍排陣表格:\\n\\n必須在賽前15分鐘遞交值班裁判長,遞交完畢不得更改。\\n\\n更換隊員:\\n\\n替補隊員可在場外做準備活動,但不得使用球,活動後不得返回原條凳。\\n\\na.更換隊員可視為裁判員允許一隊員退場,而另一隊員擔任其場上職務。\\n\\nb.為更換隊員,領隊或教練員必須向值班裁判長申請換人。\\n\\nC.值班裁判長檢查隊伍排陣表格,以確認被替補的隊員。\\n\\nd.準備上場的隊員必須在裁判員旁邊的換人區做好準備。\\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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