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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比賽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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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道競賽規則1997年 (1)

體育比賽細則(2) · 張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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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一條比賽場地\\n\\n比賽場地麵積最小為14米×14米,最大為16米×16米(見比賽場地圖)。比賽場地必須用榻榻米或類似榻榻米的合適的材料鋪設。顏色通常為綠色。\\n\\n比賽場地分為兩個區域。兩個區域之間應有一個約1米寬、通常為紅色的危險區。危險區與比賽場地四周平行,並構成整個比賽場地的一部分。\\n\\n危險區以內幷包括危險區稱為比賽區,其麵積最小為8m×8m。最大為10m×10m。危險區以外稱為安全區,其寬度約3m。\\n\\n在比賽區中央相距4m應分彆標出50cm長、10cm寬的紅色和白色標誌,指出比賽者在比賽開始和比賽結束時的位置。紅色標誌應在主裁判右側,白色標誌應在主裁判左側。\\n\\n比賽場地必須設在有彈性的地板或台上。\\n\\n當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的比賽場地時,允許在兩個場地之間共用一個不小於4米的安全區。\\n\\n在比賽場地周圍要保留一個不小於50厘米的空間。\\n\\n第一條附錄:\\n\\n通常奧運會、世界錦標賽、洲際比賽和國際柔聯的正式比賽,必須使用最大麵積的比賽場地。\\n\\n榻榻米是一種用稻草壓製而成的墊子。其形狀為長方形。目前比賽通常使用的是1米寬、2米長的榻榻米或用泡沫塑料壓製成的墊子。但無論是用榻榻米墊子還是用泡沫塑料墊子鋪設的場地,其墊子必須固定,並且在做“受身”時具有緩衝作用,既不能太滑,也不能太粗糙。比賽場地的墊子,必須排列得中間不留空隙,表麵平坦,固定之後不會移位。\\n\\n賽台可選用堅固而且有彈性的木材構成。台邊長約18米,其高度不超過50厘米。\\n\\n第二條設備\\n\\n1.椅和旗(副裁判用)\\n\\n兩把輕便椅子須放置在安全區內、比賽區的對角位置上,放置的位置不能妨礙副裁判和記錄員對記分板的視線,一麵紅旗和一麵白旗須放置在每把椅子附設的皮套內。\\n\\n2.記分板\\n\\n每個比賽場地須設置兩塊記分板水平顯示得分,記分板的高度不得超過90厘米,寬度不得超過2米。要設置在比賽場地之外,使裁判員、官員及觀眾能夠容易看見的地方。\\n\\n處罰分將立即記錄在記分扳上,但是記分板上必須設置一個哪一方運動員受到處罰的明顯標誌(見附錄中的例子)。\\n\\n在記分板上方必須分彆備有紅、由兩個十字記號,以便顯示第一、二次醫務檢查(見第八條和第二十九條附錄)。\\n\\n當使用電動記分板時,必須備有人工記分板。\\n\\n3、計時器\\n\\n須備有4塊計時器:\\n\\n計比賽時間——l塊;\\n\\n計壓技時間——2塊;\\n\\n備用表——l塊。\\n\\n當使用電動計時器時、人工計時器作為覈對和備用須同時使用。\\n\\n4.旗(計時員用)\\n\\n計時員須使用下列手旗:\\n\\n黃旗——比賽暫停。\\n\\n藍旗——壓技時間。\\n\\n當使用能顯示比賽時間、壓技時間的電動計時器時,不必使用黃藍手旗,但作為備用仍須設置上述手旗。\\n\\n5.計時信號\\n\\n鈴,或其它類似的可使主裁判聽得見的裝置,作為通知主裁判一場比賽結束的信號。\\n\\n6.紅白標誌帶\\n\\n比賽者在表示段位級彆的腰帶上須繫上紅色或白色的標誌帶。標誌帶的寬度不得小於5厘米,其長度須保證在繞腰一週繫好後各端仍留有20-30厘米長的富餘(點名在前者係紅色標誌帶)。\\n\\n第二條附錄:\\n\\n記錄員、記分員和計時員的位置\\n\\n記錄員和計時員須在麵對主裁判、同時能看到記分員並儘量遠離比賽場地的位置上。\\n\\n觀眾席位的距離\\n\\n觀眾席與比賽場地的距離不得小於3米。\\n\\n備用人工計時器\\n\\n計時器須放在負責計時人員的附近,其準確度在開賽前須加以檢查。\\n\\n備用人工記分板\\n\\n記分板必須符合國際柔道聯合會的要求,一旦需要使用時,由裁判員自行掌握。\\n\\n紅、白十字記號\\n\\n十字記號示意板的底色應該是綠色的,十字記號應備有紅、白兩色,以便和比賽雙方的紅、白腰帶相一致。\\n\\n人工計時器和人工記分板必須與電動計時器同時啟動,這樣在電動計時器失靈時可以不延誤比賽。\\n\\n第三條比賽服裝\\n\\n比賽者應按下列規定著柔道服:\\n\\nl柔道服必須用牢固的棉製品或類似的材料製成,並且完好無缺(無裂縫或撕裂處)。\\n\\n2.柔道服應為白色或米黃色。\\n\\n3.柔道服上允許帶有下列標誌:\\n\\n·運動員的出場號碼(在柔道上衣的背部)。\\n\\n·運動員所屬國家的國徽(在柔道上衣的左胸前),最大為100厘米。\\n\\n·柔道服的商標(在柔道上衣的前下襬處)最大為25厘米。\\n\\n·雙肩標誌帶(從衣領和肩膀的交結處下至雙臂)。最長為25厘米,最寬為5厘米。\\n\\n·比賽者的姓名可繡在腰帶上。\\n\\n4.柔道上衣的長度須蓋住大腿,當雙臂在體側向下完全伸直時,柔道上衣的長度至少應超過雙拳,上衣應足夠寬大,其前襟在胸前的重疊部分至少應為20厘米,上衣的袖長最長應到腕關節,最短距腕關節不得超過5厘米,在衣袖和臂之間(包括繃帶)應有10一15厘米的空隙。\\n\\n5.褲子不得帶任何標誌.其長度應能蓋住雙腿,最長時到踝關節,最短距踝關節不得超過5厘米。在褲子和腿(包括繃帶)之間應留有10-15厘米的空隙。\\n\\n6.在腰部必須係一條結實的其顏色代表段位的寬4-5厘米的腰帶,腰帶要用方結繫緊,防止上衣敞開,其長度須在繞膝兩週繫好後,兩端各留20-30cm長的空餘段。\\n\\n7.女運動員須在柔道衣內穿一件結實的白色或米黃色的T恤衫,其長度須長到能把底襟係在褲子裡。\\n\\n第三條附錄:\\n\\n如果一個比賽者的柔道服不符合個條規定,主裁判必須令其在最短的時間內換上符合本條規定的柔道服。\\n\\n為了確認比賽者的柔道服的長度是否符合規定,主裁判可令其將兩臂前平舉至與肩同高,完全伸直進行檢查.然後確認衣袖的空隙是否符合要求,主裁判可令其舉起雙臂並在肘關節處彎曲成90°,以便檢查。\\n\\n第四條有關衛生的規定\\n\\n1.柔道服必須潔淨、乾燥,不得有難聞的氣味。\\n\\n2.比賽者的手指甲和腳趾甲必須修短。\\n\\n3.比賽者的個人衛生須達高標準。\\n\\n4.為避免給對手造成不便,長髮須束紮起來。\\n\\n第四條附錄:\\n\\n比賽的任何一方凡不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將根據規則“三名裁判的多數意見”,被取消比賽資格,對方將獲得“棄權勝利”。\\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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