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麻將競賽規則1998年 第五章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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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第十五條申訴權\\n\\n一、運動員的申訴權\\n\\n運動員或其領隊可對裁判員在其比賽桌上所做的任何裁決,有提出申訴的權利。\\n\\n二、申訴時限\\n\\n對於裁判員的裁決或其相關事宜的所有申訴,均必須在本局比賽結束後30分鐘的有效時限內,由領隊以書麵形式提出。\\n\\n三、申訴材料\\n\\n申訴材料必須用書麵提出並有領隊簽字纔有效。\\n\\n四、申訴辦法\\n\\n所有申訴材料可直接呈報仲裁委員會。\\n\\n第十六條申訴案件處理程式\\n\\n一、與規則有關的申訴\\n\\n凡涉及《規則》或比賽規定一類的申訴,由(總)裁判長聽取申訴並裁決。如對裁決不服,須向仲裁委員會上訴。\\n\\n二、其他申訴\\n\\n所有其他申訴,由組織委員會處理。\\n\\n三、對申訴的裁決\\n\\n在裁決申訴時,仲裁委員會可行使本《規則》賦予裁判長的一切權力進行複覈,但不得否決裁判長根據《規則》和比賽規程以及為維持紀律所作的判罰。\\n\\n四、對申訴處理的原則\\n\\n對申訴的處理不得違背國家體育總局頒佈的《體育競賽仲裁條例》。\\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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